一个没有物证的命案,仅凭口供定下的结论,导致左强林被羁押1176天,两次被判四年有期徒刑。最终他被改判无罪,但申请国家赔偿时却因“曾提供虚伪供述”被法院驳回。四川省高院后来撤销了拒赔决定,支持赔偿62万余元。
事情始于一句检举,同案人检举左强林,使他卷入一桩命案。案件几乎没有任何物证,主要依靠口供定罪。经过两次审判,每次都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直到2024年9月26日,四川省高院终审改判他无罪。然而,他并没有在当天获释,而是直到同年11月29日才走出看守所,无罪判决后又被关押了64天。
获释后,左强林申请国家赔偿,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该条款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或被判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他曾在侦查阶段提供过有罪供述,即使后来翻供,也被视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关于“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定义非常严格。首先,必须是故意行为,而不是被误导、引诱或长时间讯问后的违心陈述;其次,这种供述必须是主动编造的,目的是将自己或他人送进监狱;最后,因此被羁押或被判刑。这些条件确保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一例外条款,否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原则就会失效。现实中,许多错案都有认罪笔录,如果简单认定“认过”就等于“虚伪供述”,那么第十七条将无法实施。
四川省高院撤销了南充中院的拒赔决定,支持赔偿62万余元。这表明在他这个案子里,“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定并不成立。由于缺乏物证且供述前后反复,很难说他是故意编造事实将自己送进监狱。错案的责任在于办案环节,而非被错判的人。
从无罪判决到实际释放,左强林被多关押了64天。律师和家属质疑释放流程滞后,但他全程未收到任何羁押延期的理由。涉事法官表示案件生效后不便回应相关问题。从法律程序上看,无罪判决后应依法及时办理释放手续,拖延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会增加赔偿金额。
对于被错判的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拿到无罪判决书,然后找到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赔偿项目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赔偿请求被驳回,可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
1176天换来的62万赔偿,平均每天约520元。但那额外的64天损失难以计算。程序上的每一次拖延,对个人来说都是几十天的煎熬。冤屈不应再让被错判的人背负额外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