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被开除,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引发关注。法院判决认定,朋友圈内容应个人自主决定,涉事单位赔偿损失。
现实中,公司强制员工转发工作内容到朋友圈的做法并不少见,有的还不准设置“三天可见”。对此,一些劳动者敢怒而不敢言。此次判决,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腰,更给相关企业和管理者敲响警钟——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企业不能因为员工的饭碗捏在自己手里,就公私不分,强制员工转发朋友圈。
微信是个人的社交工具,如果用于工作联系,无可厚非,但朋友圈是私人表达的空间,发与不发、发什么,属于个人自由。然而,近年来鉴于朋友圈转发可能产生的“宣传”效果,不少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积极转发扩散本单位相关内容。
对于这种转发要求,需要一分为二看待。如果员工对需要转发的内容太有较强认同感愿意自觉转发,或者单位所推送的内容确实具有一定的转发价值,基本不会产生什么矛盾。
但是,如果强制把员工和单位绑架在一起,甚至以所谓的“集体主义精神”任意干涉员工私域自由,则不仅不合情理,而且明显涉嫌侵权。《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单位无权任意增加员工工作内容之外的要求,无论罚款扣钱还是劝退开除都是违法行为。
道理不可谓不清晰,法规也非常明确,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却把员工朋友圈当做了自己的广告牌,公然提出明确的考核要求,还必须截图为证。对于没达到要求者,轻则批评扣钱,重则开除。不转发公司广告到朋友圈被罚1万元且开除的事件,堪称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