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作为原告方的马军获得了一份“原始判决”。看完判决书后,他发现判决结果与此前收到的判决书上记载的不一致。
“26日判决书”与“28日判决书”末页。受访者供图这两份判决书均由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院作出,案号同为(2016)皖1126民初2325号,但两份判决书作出的时间相差两天:其中一份作出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为方便表述,该份判决下称“26日判决书”),另一份为2016年9月28日(下称“28日判决书”)。其中,“26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比“28日判决书”多了一项——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英石1.7万余吨。
此后,马军向凤阳县有关部门举报发现“阴阳判决”一事。在调取该案件卷宗时,马军发现“28日判决书”的签发人为时任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桂斌,遂认为是桂斌修改了判决书。
滁州市中院作出的一份《接访笔录》显示:桂斌称“26日判决书”系草稿;凤阳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形成的处理意见显示:桂斌在实行庭长签发制度时,建议承办人丁伟修改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属实,但是该案件经滁州市中级法院评查认为并无问题。
就“26日判决书”形成经过、桂斌是否受到处分等问题,澎湃新闻分别向凤阳县法院和凤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长静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应。
“阴阳判决”?
马军是凤阳县金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澎湃新闻反映称,2016年,该公司与台玻凤阳硅砂有限公司(下称:“台玻公司”)产生纠纷,该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台玻公司返还所借的4.4万余吨石英石,并赔偿违约石英石1.8万余吨。同年,金盾公司收到凤阳县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即“28日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显示,凤阳县法院判决台玻公司返还借用石英石4.4万余吨,驳回金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