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7月14日,贵阳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余某英拐卖儿童罪一案。据澎湃新闻报道,庭审于13时50分许结束,历时近4个小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流窜,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得手后二人将被拐儿童带至河北省邯郸市,通过王某付(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以此获利,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英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共计11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某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某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庭审就该案刑事部分展开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机关认为,余华英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庭判处余华英死刑。余华英的辩护人则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余华英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报道】
据余华英供述,1992年,其与情夫龚某良将二人的私生子出卖并获得数千元报酬。自此之后,余华英开启了长达11年的拐卖儿童犯罪之路。
根据检方指控和此前判决,1993年起,余华英陆续伙同丈夫王某文或情夫龚某良拐卖多名儿童,这些儿童均被从西南地区拐卖至河北邯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