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去世后,江西男子宋某一直想再生一个儿子。因为妻子年龄大,他便花钱找到一位女子代孕。不料,同居半年后,女子一直未怀孕便选择了离开。
宋某一气之下将女子以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内容不合法,驳回了宋某的起诉。
2019年5月,宋某唯一儿子意外身亡,出于传统观念,他想再生一个儿子。由于其妻子年龄偏大,已无生育能力,便想物色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女子为其生子。
2020年12月16日,袁某和龚某为宋某物色了何某为其生子。宋某(甲方)和何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要求乙方代孕生男孩,乙方同意。若乙方怀女孩,补偿女方何玲营养费1万元整,签协议之后支付乙方2万元整,女方怀上男孩,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整,乙方生下男孩,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整,甲方并赠老房子一套。……若中途乙方反悔,由担保人负责。若小孩不是甲方亲生子,都由双方担保人负责,一切费用退还补偿”,宋某和何某在协议上签字,袁某和龚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签字后,宋某当即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360元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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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宋某与何某开始同居生活。宋某给了何某2万元,另外因为要租房子,又给了何某5000元。但是仅在租的房子里居住了一个晚上,何某便搬到了宋某家中居住。
2021年2月7日,宋某又分别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1万元。何某在宋某家居住了大约六个月,但一直没有怀孕,后搬离宋某家,从此宋某联系不上何某。宋某便找袁某和龚某要求退款,两人不同意。宋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何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宋某与何某不正当的同居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故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