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学之间的打闹,
校内机动车通行不慎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
厘清责任成了重中之重。
桂阳某小学组织学生拔河比赛,
一学生下楼时滑倒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向校方、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如何划分?
近日,
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9月的一天,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到学校操场拔河,因该校楼道光滑未作维护,11岁刘某从教室下楼时在一楼走廊摔伤。该学生受伤后学校即刻通知其家长,待家长到达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894.93元。
事后经鉴定,该学生构成九级伤残。刘某将某小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4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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