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某与殷某于2016年相识,王某于2016年12月向殷某支付彩礼10万,次年1月举办婚礼。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手续,2017年5月二人育一子。3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王某生活,双方始终未领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返还彩礼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二人未登记结婚,故对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殷某称彩礼已全部花销完,但未提供证据,酌情判决返还7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登记”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情形,二人已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3年育有一子,酌定殷某返还彩礼2万元。
ink="%7B%22cover%22%3A%22%22%2C%22desc%22%3A%2223.png%22%2C%22id%22%3A%22ce83dd822a064dabab76e96d54da4333u1%22%2C%22size%22%3A140.57%2C%22width%22%3A620%2C%22height%22%3A591%2C%22url%22%3A%22https%3A%2F%2Fm1-1253159997.image.myqcloud.com%2FimageDir%2Fce83dd822a064dabab76e96d54da4333u1.png%22%2C%22tags%22%3A%5B%5D%2C%22time%22%3A%222023-09-03%2009%3A15%3A03%22%2C%22mime%22%3A%22image%2Fpng%22%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