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极端欺辱事件还在发酵。日前,该校学生家长向媒体透露,事发后欺辱者未到学校上学,而校方至今还没有给所有学生家长一个可以放心的解释和交代。家长表示:“我们更关心两个欺凌者的去向,担心转学出去也会祸害其他学校的孩子。”家长还说,事情闹得大同市尽人皆知后,不少其他学校的家长开始庆幸,自己孩子没有送到这所学校。
尽管目前对该事件已有结论和相应处理,但从当事学生的行为性质和所受处理来看,仍处于不匹配的状态,这也是舆论倍感无力的原因。家长接受采访时的反应亦说明,此事的善后事宜是个不小的问题。因事件处理停留在接受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层面,家长“更关心两个欺凌者去向”的潜台词是,两位施暴小学生是否还会回来上课。显然,恐怕任何一名家长都不希望自家孩子的班级里有这样两位同学。
因此,善后实则涉及了多方权利和需求的碰撞。一方面,若两个欺辱学生留在原学校,可能家长不能同意,他们会理所当然地担心自己孩子的安全问题和班级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若欺辱学生转学,则转入学校家长在得知实情后,肯定也会极力反对。而这两个学生又拥有受教育权和社会特别保护的未成年人隐私权——这就是目前当地此种处理的麻烦之处:它不仅无法服众,也为各个利益相关方创设了一个难解的困境,把问题踢给了社会。
应该说,对这样一起极端欺辱事件,无论是从保障施暴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还是从保护一般学生健康成长的角度上,欺辱学生其实已经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了。
然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未明确将此类严重侵害他人人身、精神健康的行为列为应当送入专门学校的法定情形,当前只能通过推论,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或通过兜底条款来论证。所以,从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有必要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在今后的实践中,要么对兜底条款进行细化,要么公安机关对照刑法条文按规推进,对行为定性之后,再依据对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处罚,而不能因为施暴者是未成年人就一味宽容。
另外,就这起事件来说,即便是要责令施暴未成年人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也应该有效果评价机制。当前,人们并不清楚训诫、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又怎么评价其效果。如果是送入专门学校,有专门学校的评估,经过评估之后才可以转回普通学校。问题是,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的效果谁来评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此做出安排,其原因或许也是因为那些行为的性质较轻。如今的共识是大同极端欺辱事件的性质较重,但适用了一个较轻的处理方案,且又缺少效果评价机制,这很容易导致各利益相关方的不信任。
在没有意见书或诊断书证明涉事学生的行为、心理已经明显改善,且得到专业认可之前,无论涉事学生继续就读还是转学,相关家长都拥有知情权。社会虽说要保护施暴的未成年人,但更要保护一般的未成年人,不能通过隐瞒的方式保障了施暴者的受教育权,而把更多的学生暴露在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