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跳江救人获减刑2个月
10月25日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缓刑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因重大立功,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案件,并当庭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以来,衢州市首例缓刑罪犯的减刑案件。男子缓刑期跳江救人获减刑2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年4月10日20时许在衢州鹿鸣大草原北侧河道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经衢州市公安局智慧新城分局调查,确认罪犯邱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衢州市司法局认定罪犯邱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的建议。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邱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确有悔改表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重大立功表现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男子缓刑期跳江救人获减刑2个月!
法院认为
罪犯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顾自身安危、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属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减去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本案中,罪犯邱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入江救起一名落水小女孩,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法院对该犯减刑,是对其改过自新、见义勇为的奖励,同时也对其他罪犯的改造起到激励引导作用,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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