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重现江湖!近日,一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视频中,一种植园主坐在地上痛哭,其种植的中药材遭到上百号人哄抢!原来,万女士在周口市承包了500亩土地种植白术,药材成熟之后,万女士为了防止药材被偷挖,雇了20多个人帮忙看守,谁知在最后收割的时候还是出事了!
10月31日,机器嗡嗡作响正在收割的时候,突然涌现出一大批村民到地里疯狂抢药材。万女士崩溃痛哭,看守药材的工人也极力阻止,但这些都无法停止村民们的疯狂行为!
周口市淮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情况通报称,是村民误认为种植户第二遍已收割完毕,遂进地捡拾药材。应当说,通报的理由确实过于牵强!万女士的痛哭和看守工人的极力阻止,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人来说,都足以说明并未收割完毕。因此,村民们哄抢万女士的中药,显然是带着明知故犯的故意的。那么,对于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首先,这样的行为至少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哄抢他人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前述案件中,所有的村民在万女士和看守工人极力阻止的情况下,仍然趁乱抢挖中药材,这样的行为属于“哄抢”,至少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在这种众人哄抢的场合,特定情况下,其中某些人员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具体而言,有关人员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该描述,本罪在处罚的主体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并非所有参与哄抢的人都会构成本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构成本罪。具体来说,首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哄抢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积极参加者是指积极参加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在前述案件中,如果本次哄抢事件是特定村民煽动乃至于组织发动的,那么这些煽动者、组织者的行为就涉嫌聚众哄抢罪。
最后,在本次案件中,不论是否对这些哄抢者予以公权力的惩罚,这些哄抢者对万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具体来说,这些哄抢者除了要返还抢挖的中药材以外,还要对哄抢中对其它药材的踩踏等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这次的哄抢行为绝不仅仅只是误会那么简单,哄抢的人明显具有故意而为之的恶意,应当依法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