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及(2007)龙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宣告李四强无罪。审判长于宣判后当庭告知申诉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追溯至2005年,智力残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强失踪。两年后,南京建邺警方在流动人口普查中,于南京找到务工的李四强。因其持有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捕,并以“刘西文”身份被广东汕头龙湖区法院判定在汕头实施抢劫,开始服刑。
在服刑过程中,监狱管理人员察觉到“刘西文”实为李四强。经法院调查核实,裁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汕头抢劫案,判决书中“刘西文”被更正为“李四强”,其继续服刑。直至2016年,李四强刑满释放回乡。家人得知其遭遇后,坚称抢劫案发生时李四强身处安徽利辛,未到过广东汕头,遂决定为其申诉。遗憾的是,李四强在出狱仅两月后因病情严重不幸离世。
此前,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李奎星针对李四强抢劫罪申诉一案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该案具备再审条件,决定指令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