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火海救家人致残遭保险公司拒赔
一次家庭火灾中,杨某奋不顾身地冲进火场以拯救被困的妻子、儿子及母亲,自己却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烧伤,伤势评定为二级伤残。此前,杨某的公司已为他投保了意外险和健康险。然而,当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自致伤害”,拒绝赔偿。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杨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包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内的赔偿总计58万余元。在一审过程中,法庭聚焦于杨某的救人行为是否能被界定为免责条款中的自致伤害或自杀。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清晰界定免责条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的伤害并非意外所致,更没有证据指向自残或自杀。法院强调,杨某英勇救亲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及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男子火海救家人致残遭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最终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法官在评论中指出,救助亲人于危难是人的基本本能,也是法律所鼓励的责任行为,不应被误解为自致伤害,法律应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