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思源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思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间,王思源利用担任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副巡视员、副主任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设备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思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他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立功情节,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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