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时,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条例还明确了各方责任,包括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密义务。对于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予以删除。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和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与程序,并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和组织的相关信息。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将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并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暂停业务或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营业执照。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