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保局官微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确了多项待遇标准,并有显著提高。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提升至12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支付标准也进行了统一。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如果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将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新生儿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此外,政策还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并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