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招聘时未在要求中限制求职者性别,却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女性求职者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小丽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她投递了简历。然而,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三分钟后就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小丽感到疑惑并主动询问原因,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理由,但公司没有再回应。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因此诉至法院。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至于“招男性”的说法是为了化解小丽未被录用所带来的不适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继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企业依法合规招聘不仅能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