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在班会上要求他当众道歉。该学生的家长对此不满,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两万元。法院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驳回了家长的诉求。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一案例。最高法表示,学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行为。
案例中提到,李小某是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老师在放学时与涉事家长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由于李小某态度不诚恳,老师再次要求他郑重道歉。李小某的监护人认为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且无理要求其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导致其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多次交涉无果后,李小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况,因此判决驳回李小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有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也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可以对违规违纪情节较轻的学生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
最高法认为,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并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该案的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