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下,任何主体都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绕过法定程序私力救济的特权。2024年,南通市民康某为儿子结婚在银行存款35万元,取款时发现账户被“清零”。当地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引发广泛关注。这一事件凸显了银行在资金扣划操作中的法律合规问题,也让公众对担保责任与存款安全有了更多认识。
梳理此案脉络,其实并不复杂:2013年,康某为赵某向银行借款的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赵某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将赵某、康某诉至法院并胜诉,但未能执行到位。2024年,银行发现作为赵某连带保证人的康某在该银行存入35万元,于是擅自扣划了康某的存款,用于偿还担保债务。
康某认为银行擅自扣划违法且超额扣划,愤而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银行越过司法执行程序擅自扣划存款违法,判决银行退还康某超额扣划部分款项9万余元,并赔偿其到期应得利息3000多元。
许多人知道,官司胜诉后,对方若不主动还钱,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涉及的两个被执行人可能此前账户中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而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在原来的借款纠纷里,康某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但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依然属于“老赖”。
为何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反而有理并且赢了官司?关键在于执行程序问题。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没有强制执行的特权。银行发现康某在银行存入35万元,应当将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立即通知法院,并且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而不是自行扣划,甚至多扣划了9万余元。
强制执行不是“自助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蓄安全的义务。客户将钱存进银行,托付的不仅是金钱本身,更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银行省去该有的司法环节直接扣款,相当于利用自身业务便利和优势地位,将国家司法权“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