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当事人马某因拖欠货款并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刑。

2018年,马某与浏阳市澄潭江镇某烟花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拖欠货款270余万元。在追讨未果后,该公司将马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马某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马某仍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马某始终以“暂无还款能力”为由推诿拖延,并未申报任何财产信息。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马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并未放弃。2024年初,通过走访马某户籍地社区和调取其社交活动轨迹等方式,发现了关键线索:马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7月以其侄子名义购置了一辆价值18万元的家用轿车,该车实际由马某本人使用,保险缴纳、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其支付。此外,马某同期还聘请好友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公司,每年营收在40万元以上,完全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却刻意逃避执行义务。
2024年11月,马某因涉嫌拒执犯罪被浏阳警方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借他人名义购车、注册公司以对抗执行的犯罪事实。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车的方式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马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有能力执行”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必须有全部履行能力,只要有部分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行为,即可认定构成犯罪。常见的拒执犯罪表现形式包括借名购车、借用他人银行卡转移收入、转让房产未清偿债务以及隐瞒征收补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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