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振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贾振国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消费卡,违规接受旅游安排;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贾振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贾振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同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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