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伙通过微信“脱单”群与一名比他年长8岁的女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女方怀孕后,小伙表示自己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女方无奈选择流产。

事后,女方将小伙起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要求男方赔偿因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共计45000元。
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4月13日,22岁小伙刘某通过郑州当地一个脱单微信群添加了年长其8岁的杨某为好友。双方沟通个人基本情况后,均表示有结婚意愿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发生了性关系。2025年7月16日,杨某发现自己怀孕并通过微信告知刘某,表示想留下孩子,但刘某明确表示自己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迫于无奈,杨某选择流产,共产生门诊治疗费用36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恋爱发生关系导致怀孕是二人自愿行为的结果,双方均无侵害对方健康的故意。原告决定做人流手术是双方协商后的决定,因此请求被告赔偿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双方发生关系时,被告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怀孕,虽没有侵害原告健康的故意,但确实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伤害,应基于公平补偿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最终,法院确定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75万元。鉴于原、被告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被告应补偿原告50%的损失即8700余元,扣除已支付费用,还应补偿8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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