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员工离职后擅自处置公司自媒体账号、离婚或合伙散伙时因账号分割对簿公堂等纠纷频发。随着自媒体行业的爆发式增长,自媒体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个人及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这些账号的分割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争议双方往往在自媒体账号归属、价值评估和分割方式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在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方某与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该抖音账号由注册人廖某使用经营,账号经营期间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廖某所有,廖某分期向方某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

除了夫妻离婚纠纷外,情侣、合伙人之间也频繁出现自媒体账号的分割争议。在另一起案件中,陈某运营的新媒体个人账号借用其男友吴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完成实名认证,用于提取收益。两人分手后,吴某擅自变更账号密码等信息,并拒绝归还陈某经营该账号所产生的收益。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账号归陈某继续使用,陈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吴某配合陈某完成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
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针对婚姻家庭及同居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或是情侣分手后、合伙人散伙后涉及的自媒体账号分割争议,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优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主体、实际运营情况、人身关联性及收益情况等因素,原则上采用“账号归运营方、补偿另一方”的方案。具体分割方式包括折价补偿、拍卖变卖和收益分成三种。若双方对自媒体账号价值争议较大,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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