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快速发展,不少人通过网购批量采购商品,再进行摆摊销售、直播带货等二次经营。这类“进货式网购”如果遭遇“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问题,能否像普通消费者一样主张“退一赔三”?

近日,河南焦作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对处理这类问题给出了参考。2025年,河南焦作居民范某在网络平台看到一款飞行玩具,计划购买后摆摊销售。随后,他向商家订购了一套价值1388元的玩具。三天后货物送达,范某开箱后发现,电动飞行玩具只有99件,其余近千件产品为塑料玩具和竹制品。范某认为商品“货不对板”,拒收退货,并以商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主张“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发现,交易前商家已向范某发送完整商品清单,实际发货内容与清单一致。范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用于摆摊销售,并非个人生活消费。最终,法院支持退还范某已支付的货款,但驳回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范某购买了千余件商品,其目的是转售获利,属于经营性进货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规定,因此不能依据该法律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正常消费行为和合法消费权益。购买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会随之变化。近年来,网络消费领域出现一些滥用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如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使用后再申请退货;故意调包商品、寄回空包或不符商品骗取退款;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收货后拒不退货;虚构商品质量问题,伪造证据,骗取赔偿;反复下单,无正当理由恶意退货等。这些行为并非正常消费,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