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凌晨,在曲靖街头,麒麟公安分局白石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徐先生和张女士正泡在12度的冰凉河水里,双手紧抓着垂到水面的杂草。这场闹剧源于张女士在酒吧喝多了酒,徐先生陪她在河边散步醒酒时,张女士不慎脚底打滑坠入3米深的河中。徐先生为了施救跟着跳了下去,结果两人水性都不好,双双被困。最终依靠义警队员跳水和民警抛投救生设备才脱险。

整个过程不到20分钟,120急救人员检查后确认两人身体并无大碍。网友调侃“凌晨12度的河水帮你醒酒”,但懂法律的人看到这里会感到不安。大半夜陪着喝酒的成年人去河边,看着对方落水自己跟着跳下去,最后还得动用社会公共救援力量把两个人捞上来。大众通常会有两种极端看法:要么觉得徐先生是见义勇为的大好人,不应担责;要么认为这俩人喝得烂醉大半夜瞎折腾,浪费公共警力。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施救者可能需要承担与其主观善意不对等的法律责任。很多人可能会质疑:“救人怎么还会有责任?”让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张女士是自己脚下一滑落水的,徐先生跳下水救人出于好意。但在民法典的视野里,好心和免责不是天然等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