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陈女士入职一家单位,不到两个月就被开除,单位给出的理由是,陈女士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可陈女士却觉得,单位是故意找茬,于是将单位告上了法院。法院调查后发现,双方纠纷背后,还真有隐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2021年12月,陈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女士从事行政工作,试用期6个月。然而,2个月后,陈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称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瑶介绍,“原告认为单位和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是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的。所以就来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之前的岗位”。
庭审中,陈女士提出单位将自己开除存在故意的嫌疑,因为她在入职后一个月,查出了身孕。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瑶介绍,“妇女怀孕之后有158天的假期,用人单位可能会认为,这种情况下,对单位不公平,因为女职工进了单位之后,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就要去生育哺乳,单位就容易有把女职工开掉的想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调查查明,单位开除陈女士的真实原因是因为陈女士怀孕了,在审理过程中,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最终,法院判决恢复陈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是否回到原岗位,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状况及发展实际需要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南京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瑶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除非有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那些明确错误才可以,希望广大企业能自觉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