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晶晶与王浩是邻居,同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两人因琐事产生纠纷,王浩在业主群中辱骂赵晶晶,赵晶晶将王浩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王浩在业主群中向赵晶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赵某诉称,王某在400多人的业主群中对其用侮辱性语言进行谩骂,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王某当面向其赔礼道歉,并在微信群以发道歉信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王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对赵某的侵权,且在微信群中的言论并没有明确指出针对赵某,说的是一个外号叫赵晶菁的人,其已和“赵晶菁”道歉,“赵晶菁”已原谅他,可以向法院提供致歉书,就赵某本人,王某坚持表示并未侵犯其名誉权,拒绝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某公然在含有成员400余人的业主群中使用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言语对赵某进行负面评价,足以造成赵某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并使其精神上遭受损害,明显已经构成对赵某的侵犯,王某应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王某虽辩称“赵晶菁”与赵某不是同一人,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述的“赵晶菁”现实存在;同时,该案原告赵某为退休教师,王某在群聊中亦采用了“赵晶菁老师”等用语进行称呼指代,故足以证明在群聊中所述的“赵晶菁”就是赵某本人。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有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并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致使公众对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该案中,王某在业主群针对赵某发表了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言语,且言论场合是400余人的公共群空间,属于社会公众聚集范畴,该类负面言辞足以造成赵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根据以上情节能够认定王某对赵某名誉权造成侵权。
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文明用语。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切公众场合发言均应文明。否则,均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