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屡屡出现有青少年宣称自己尚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故意犯下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加入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还需要矫治教育来衔接。
关于校园欺凌的问题,很适合套用正在流行的《大梦》中的那句沉重之问:该怎么办?
这些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汗牛充栋。从学校、家庭、社会等相关责任方该如何各司其职,从教育规训、法律惩戒、心理矫正等多个维度又该怎么对症下药,专家、学者、媒体等各种建议、对策也着实不少。
遗憾的是,校园欺凌事件仍然接二连三发生,每一次见诸媒体,几乎都会引发舆论海啸。令人忧心的是,虽然目前缺乏宏观上的权威数据佐证,但从网上披露的一些个案看,有些校园欺凌的恶性程度和性质早已超乎公众正常认知的小孩子打架这类“欺凌”,正滑行在犯罪的边缘。
譬如,最近备受瞩目的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可以说骇人听闻。欺凌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无不令人不寒而栗。我们甚至不愿再复述那些无耻而残暴的行径,难以想象这竟然是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所为。
在经过多日调查后,9月26日,大同当地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公布了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这份通报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让舆论再次沸腾。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罚太轻了。
这不是个案,几乎已经成为各地处理此类事件的“通病”,以至于大家纷纷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对这种普遍的声音,各方不能再视而不见了,要有所行动。
“年龄不应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不能成为一句口号。就以此案为例,“训诫、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的“处罚”公平吗?合理吗?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因素,不能进行刑事处罚,那是不是可以考虑严肃追究施害者及其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呢?
依法办案无可非议,但对待校园欺凌这类事件,相关部门应首先认识到一点,必须把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不止于此,在校园欺凌中,学校的角色极为重要,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考验师德公正、师道尊严。有些学校甚至个别教育主管部门总是有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出了事,不是想着如何帮助受害的学生,而是先琢磨怎么“灭火”,总是在家长之间和稀泥、当和事佬。
一些家长求告无门,只能诉诸媒体,“把事闹大”。其实,但凡有合理通畅的沟通渠道,哪个家长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不顾斯文、不顾尊严地哭诉这种事?这无异于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这样的学校就是给神圣的“教育”二字抹黑。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不少人包括一些教育行业的从业者,对于校园欺凌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把它当回事。还以此案为例,受害者在学校遭受如此恶行,时间一年有余,相关老师、班主任都没有觉察吗?如果没有,那就是严重的失职。如果有,没有立即采取行动,那就是对恶行的纵容,简直枉为人师。绝不能以解职、辞退“大而化之”。
最后还要回答一下开头的问题,该怎么办?
长期以来,对只看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社会各界一直有比较密集的讨论。兹事体大,确实需要审慎对待。但必须提醒的是,当今信息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效率、能力已经超乎想象,有些孩子成熟得异常迅速。像此案中两个“小恶魔”的行为,还有之前逼同学吃粪等暴行,已经远远超出了成年人正常理解的范围。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新趋势,立法是不是应该跟上时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