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小学生遭同班两男生欺凌,近日引发关注。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此事因实施欺凌者行为恶劣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引发关于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讨论。据媒体报道,受欺凌学生的父亲称,孩子称在学校遭到凌辱,对方经常打他,“逼他舔对方的生殖器、肛门,甚至用生殖器侵犯他……”
根据大同市发布的通报,欺凌者赵某某、晋某某尚不满十周岁,他们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而对他们的矫治,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矫治方式包括训诫,以及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法律具体如何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如第三章是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的规定,第四章是关于“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规定。
该法所称不良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行为。对于不良行为的干预,该法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如父母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等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采取予以训导、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接受专业人员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
相对于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危害更重,法律规定的矫治措施也更加严厉,且由公安机关实施。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此外,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