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认房不认贷”一个多月之后,上海宣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10月17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2023年10月30日后手里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同时,《通知》还规定,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这一政策说明公积金贷款也将落实‘认房不认贷’政策,信号意义很强,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道,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有机会纳入到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进一步降低了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利好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释放。同时,这一政策和商业银行贷款统一了“认房不认贷”认定标准,降低了贷款成本。
此前,上海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的标准为: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者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认定条件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
在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前,商业银行已对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作出调整。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使更多购房人能够享受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9月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执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用认贷”政策措施。
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该规定自通知9月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