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继续读书,所以希望能够跟随爸爸生活。”
近日,电白法院林头法庭在审理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询问未成年人小怡(化名)的意愿时,她这样回答。
案情回放
原告梁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生育女儿小怡。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21年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小怡由母亲何某抚养。梁某与何某离婚后,小怡便跟随母亲何某前往广州居住生活,入读当地学校的初中一年级。但后来小怡多次向梁某反映,母亲何某要求其放弃学业外出打工。2023年年初起,小怡从广州回来跟随梁某生活,并转回茂名学校读书。小怡目前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原告梁某于2023年7月以何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电白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变更小怡由其抚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小怡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的过程中,不仅要给予小怡生活保障,还应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梁某与何某离婚时,小怡尚处于适龄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何某本应全力支持小怡继续上学,但被告何某在直接抚养小怡过程中存在不愿意承担女儿学费、不想让女儿继续学业的情形,何某虽辩称小怡是身体不适才不去读书的,但这并非侵害小怡合法权益的理由,恰证明了何某未能全面履行抚养义务,也未能正确履行好监护责任。而且,小怡在法院征询中明确表示希望能够继续读书,并愿意跟随梁某生活。因此,考虑到梁某有稳定的收入与居住住所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怡变更由梁某抚养。判决后,梁某与何某在法定期限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均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在思想品行上教育子女,最大程度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还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提供条件使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即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分居或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
另外,未成年人身心和智力发展还不成熟,并处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只有接受必要的学习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才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