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成都男子地铁被诬陷偷拍”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原告何先生起诉两名涉嫌诬陷他偷拍的女生和成都地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经济、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6月某晚,何先生乘坐地铁回家途中,有两名女生看到其鞋面闪烁绿光,指责他鞋面上有摄像头,怀疑在偷拍。何先生当众脱鞋回应了质疑。但他表示,事后他并未感受到两名乘客的歉意。他还认为,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做正确的处置。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通告表示该案宣判。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2月28日,何先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提起的上诉已被受理,将继续进行维权。
对一审判决不服
上述通告中提到:“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然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
对此,何先生表示难以接受。
“事发时我是站着的,我之所以站着是因为车厢内前后的座位都有乘客坐下,我没座位所以站着,这能说明车上的乘客少么?”何先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法院认为,在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源自何某某在网路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
另外何先生指出站台监控坏掉,让他失去了最重要的证据。“一审开庭时,法官曾要求成都地铁公司提供站台监控的保修记录,结果对方也没有提供。”
“之前在网上看到类似的造谣、网暴事情,好多最后都没有一个结果。这件事情发生后,对我的心理和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我希望能尽快有个好结果。”
何先生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自己的二审诉讼较之一审有了变化,去掉了要求被告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的请求,但是公开道歉,和精神及经济损失赔偿共计50000元的诉求并没有去除。
代理律师:道歉需要公开
12月28日,在二审诉讼被受理后,何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丹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此前之所以在一审中追加了地铁公司这个被告方,主要目的并不是让地铁公司去道歉,而是希望他们可以主动提交一些证据,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必然要积极地去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在一审中,所有地铁公司员工的表述都被当做证据使用了。
在刘丹看来,之所以对判决有过“最差结果”的预期,是因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被告的两名女子的确曾经有过道歉行为,法院会认定其对原告的损害已经进行了弥补。
“但还原到当时那个场景之下,车厢上那么多的人,两个女生公开的指责他偷拍。大家肯定会潜意识认为这个男生有偷拍的行为,即使后续没有公开传播此事,但也可能有隐性的传播,比如成为个人的朋友群或家人群的谈资。”
“如果道歉是不公开的,那大家永远不知道这个男生到底偷没偷拍。”刘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