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通过对大墙内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办理,打击和惩处了服刑罪犯中抗拒改造的顽劣分子,警示和教育了大墙内广大服刑罪犯,保障了监狱干警日常的执法管理权威,维护了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的稳定。
案情回顾
服刑人员张某某、张某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三监区出工期间,因琐事挑衅袭击正在执行看守任务的狱警,经审理查明,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张某某、张某二人被以“袭警罪”被提起公诉,因其二人系在押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同时,张某某、张某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不能视为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被法院裁定的减刑依照法定程序自然失效,经减刑裁定各自减去的1年2个月刑期、2年2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由此可见,罪犯重新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了监管秩序,自身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