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女子带着孩子乘坐地铁出行时,偶遇一个自称断了4根手指的大爷。这位大爷一边抹着眼泪、一边说自己有多可怜。大爷说到动情处时,声称没钱买药、没钱回家。女子见状,出于好心,给其递上去200元,让大爷当路费回家买药。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的视频发出去后,却发现上当受骗!
原来,女子将自己好心资助大爷200元的视频发出去后。网友们在评论区,相互指出这位大爷的“断指史”。有网友说,2017年时在沈阳公交车上看到他。
也有网友说,2018年时,也在地铁上见到过此人,且同样是说自己“断手指”了。
还有网友说,2019年时,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见过这位大爷“断手指”了。
为了证明情况属实,网友们纷纷发出当时的照片。
经网友们分别确认,确实是同一人且都是“断手指”。
女子表示,其当时带着孩子乘坐地铁出行,看到大爷疼的直跺脚,于心不忍,于是就让自己的孩子给了这位大爷200元,当路费或者回家买药。
确认大爷是“职业”卖惨骗钱的后,有网友气愤的表示,以后谁再看到此人,不要给钱,马上报警!
也有网友认为,实在太过分!对于这种利用老百姓善良而实施骗钱行为的,必须要严惩,加重处罚!
还有细心的网友喊话该女子称,不要让孩子知道事情的真相,毕竟,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你懂得!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都会有一颗善良的心!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些生活过得不如意的人,我们会出于善心,力所能及给予一定的帮助。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即从法律上讲,这种举动叫做赠与行为,且法律认为,这是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一般不支持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同时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其次,赠与是属于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是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产,且对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致使行为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产权的,那性质就变了,这种情况属于诈骗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大爷主观上具有不劳而获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其是通过虚构“断手指”等手段,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误以为大爷真的是断了手指的。因此,大爷的行为符合认定为诈骗的构成要件。
注意!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两年内诈骗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诈骗,应当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网友们说的都属实,那么大爷在2017年、2019年、2024年都实施了诈骗,属于多次诈骗,因此,不论其诈骗所得多少,都应当刑事处罚。
最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综上,大爷的行为属于诈骗,因此,只要报警处理此事,大爷所得钱款并非是受赠与所得,而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公安机关会依法追缴并还给被害人。
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不要因极个别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即我们应当要继续怀着善良之心做人做事,该出手时还是要出手,至于其他的交给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