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妻子将大额款项转给情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情人是否应该取得相应钱款?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配偶起诉丈夫及其情人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云某(女)与燕某(男)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云某发现自2020年4月起,燕某共计向韦某(女)转账105万余元。
云某认为,燕某与韦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燕某与韦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韦某返还赠与钱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韦某否认与燕某存在恋人关系,仅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的好友,其与燕某之间的转账均系正常的业务关系。燕某向韦某转账是为了偿还韦某为燕某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向韦某偿还所借钱款等。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燕某与韦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韦某大额转账,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燕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韦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妻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该行为既侵害了云某的财产权利,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韦某应当返还的金额,奉贤法院认为,韦某能够证明的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形以及其转账给燕某的款项,经济关系明确、金额具体的应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法院遂判决韦某返还57万余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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