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前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东受贿案进行了公开一审宣判。判决结果为,李东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还下令追缴李东的所有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上交国库。
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自1999年至2023年间,李东利用自己在神华准格尔煤炭公司、准格尔能源公司、神华集团以及国家能源集团等多个职位上的权力,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包括产品销售、煤炭采购、企业运营、职务调整等方面的帮助,并借此直接或间接收取了价值超过1.08亿元人民币的财物,其中有一部分款项并未实际到手。
法院认为,李东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且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考虑到他部分受贿计划未能得逞,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展现出悔罪态度,并主动配合退赃,加之所有涉案财物已被成功追回,这些情形构成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基于此,法庭作出了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