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佳节来临之际,省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四则具有代表性的涉彩礼纠纷案例,通过裁判明确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不同类型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旨在引导公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2022年4月,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陆某恋爱并同居。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999、10001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爱你”“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分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法院认为,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应返还;而订婚时给付的18.8万元礼金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指出,应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系。彩礼通常数额较大,如8.8万元、18.8万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礼金、婚房、车辆及“三金”“五金”等。
男子丁某经人介绍认识女子刘某,二人相恋。商量婚事期间,刘某父母明确提出丁某要给付礼金16.6万元并购买价值30万元的车辆作为彩礼。丁某竭力凑齐礼金,为刘某购买了价值近30万元的车一台,并给付礼金16.6万元。订婚后,丁某多次催促结婚,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分手后,刘某仅退了车辆,拒不返还礼金。法院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判决刘某返还全部礼金。
法官强调,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公众应理性对待彩礼,推动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风尚。
2023年12月,小伙王某与女青年白某相恋。2024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彩礼11.8万元。此后二人同居,白某怀孕。2024年4月,双方产生争执解除婚约,白某做了终止妊娠手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白某返还部分礼金。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有妊娠经历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