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菲律宾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以下措施: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来自菲律宾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菲律宾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海关和农业农村部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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