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被盗起诉物业被驳回 物业非“万能保险箱”。最近湖北高院公布了一批物业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业主孙某在2018年4月11日与小区物业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指出物业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看护,但不承担业主家里人身和财产的保管责任。
到了2021年8月27日,孙某家中不幸被盗。他报警后拿到《受案回执》,认为是物业安保不到位,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时指出,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确实有维护小区基本秩序、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但这主要针对公共区域。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家中被盗是因物业失职所致,甚至无法具体说明丢失了多少钱。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官强调,物业并非“万能保险箱”。他们的安全防范工作通常仅限于公共区域,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或物业存在明显过错(如监控全坏、保安脱岗),否则对于第三方侵权行为,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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