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车碾压倒卧车行道1人致死 保险公司追偿18万。男子汤某与女友争吵后,无证驾驶女友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赔偿了死者女儿45万元,并称女友对他偷开车辆的行为不知情。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死者女儿18万元,之后将汤某及其女友诉至法院,要求追偿这18万元保险金。

重庆垫江县法院于上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汤某和女友殷某分别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4.4万元和3.6万元。2025年1月12日22时许,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殷某所有的轿车,在垫江县某路段将倒卧在车行道上的龚某碾压致死。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汤某与龚某承担同等责任。
殷某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龚某女儿提起诉讼后,垫江县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龚某女儿死亡赔偿金18万元,保险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款项。此外,汤某与龚某女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汤某一次性赔偿共计63万元,除已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和现场支付的40万元外,剩余18万元通过起诉保险公司从交强险中获得,若保险公司不赔付,则由汤某赔偿。
汤某自述,事发当天因与殷某发生争吵,擅自取走放置于桌面的车辆钥匙,驾车前往某地打台球。期间殷某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未能接通。殷某表示她曾询问汤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汤某未出示过驾驶证。殷某还提到她曾见过汤某驾驶他人车辆,但未见过他的驾驶证。
法院认为,汤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其与龚某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已向龚某女儿赔偿18万元,故有权向汤某、殷某追偿。案发时,殷某与汤某系恋爱关系,当日双方发生争吵,殷某将车辆钥匙随意放置于桌面,未妥善保管。且殷某仅口头询问汤某是否有驾驶资质,未核实查验其驾驶证,未尽到审慎义务,对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殷某承担20%的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汤某和殷某分别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4.4万元和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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