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岗期间突发脑出血,送医抢救7天后死亡。《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视同工伤”,因此其死亡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引发了一场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详细调查了该职工从发病到抢救、死亡的全过程后认定,在该个案中不能忽略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同时应对家属坚持救治的善良行为予以肯定。最终,孙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抢救6天后去世
2020年年底,南京一家单位的职工孙某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座椅上,被送往医院救治。
门诊病历显示,孙某脑出血,病情危重。医院向家属交代了“病人自主呼吸消失,脑功能受损严重,预后不佳”的情况,并指出“虽存在手术指征,但手术风险大,获益较少,预后差”,尽管如此,孙某的家人依然选择积极救治。
次日,医院为孙某进行脑室引流手术,手术后患者依然没有好转。家属煎熬等待了几天,孙某始终没有苏醒,家属奔走打听后,决定转院治疗。
医院记录提示,孙某出院时神志仍昏迷,肢体刺痛无反应,自主呼吸消失。医院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循环不稳定,需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至外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死亡风险等。但家属认为该医院无法提供有效救治方案,而当时孙某的各项生命体征在急速恶化,家属希望再试一下。
然而,孙某在转院途中突发呼吸、心脏骤停,到达希望转院的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距离他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已经过去了6天。
申请工伤遭拒,发病到死亡时间成争议焦点